maigoo小編獲悉,騰訊音樂就周杰倫音樂侵權起訴網易,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(qū)人民法院已裁定,網易云音樂、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樂讀公司”)、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(tǒng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網易公司”)三被告賠償原告騰訊音樂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85萬元。
騰訊音樂在法庭上表示,2018年3月31日,騰訊音樂對網易云音樂授權期限屆滿,于當天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網易云音樂出書面通知,要求被告按照雙方的約定,立即下線相關歌曲。
被告明知有關授權已經到期,卻擅自偽造一張包含200首歌曲的《周杰倫熱門歌曲合輯》假數(shù)字專輯,以付費售賣的形式通過其開發(fā)、經營的網易云音樂網站、網易云音樂PC客戶端等多個客戶端,向其用戶提供。用戶支付了相應費用后可以進行在線播放和下載。
更為甚者,在此過程中,被告多次通過其官方微博、網易云音樂小秘書向用戶全網推送,強烈建議用戶以400元/張的價格進行購買后實現(xiàn)終身免費收聽,公然實施侵權行為,企圖通過上述侵權行為實現(xiàn)搶占用戶市場及獲取不法收益。
由于雙方幾年來整體上合作尚算融洽,基于雙方之前幾年續(xù)約的操作慣例,加之幾乎同時雙方就其他歌曲也陸續(xù)續(xù)約成功,綜合來看,被告完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雙方仍可就涉案歌曲達成續(xù)約,差異可能只在于原告漲價的幅度問題。
原告突然于2018年3月31日下午17:24通過郵件方式通知被告要求立刻下架涉案歌曲,這完全超乎被告的意料,而且當日是周六休息日,大部分工作人員不在崗,離期限屆滿僅幾個小時,處理相關事宜的人手和時間均嚴重不足,從而導致本案所涉行為的出現(xiàn)。
綜上,被告并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意圖,根據(jù)雙方的合作慣例及各種事實,被告完全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能夠獲得涉案歌曲的授權,涉案行為不應當被視為侵權行為。
網易云音樂透露數(shù)據(jù)顯示,涉案歌曲屬于杰威爾曲庫,整個曲庫約有808首歌曲,雙方三年期間的授權費從870萬元飆至1818萬元,因此網易實為虧損。
最終,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(qū)人民法院宣判,被告杭州網易云音樂科技有限公司、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、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(tǒng)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騰訊音樂娛樂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85萬元。同時,駁回原告騰訊音樂娛樂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。案件受理費46720元,由三被告負擔。
騰訊方面的其他請求包含:判令被告網易云公司、樂讀公司在其開發(fā)、經營的網易云音樂官方網站主頁及該網站各大客戶端上發(fā)表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、消除影響,期限不低于30天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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