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有什么區(qū)別聯(lián)系
1、聯(lián)系
行政征收和征用相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據(jù)法律并在給予補償?shù)那疤嵯拢瑢褙敭a權的限制或剝奪
2、區(qū)別
行政征收一般是指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剝奪,而征用僅是指對公民財產使用權的暫時剝奪(用完之后還要歸還),征用大多適用于緊急狀態(tài)或者軍事、戰(zhàn)爭等特殊緊急情況下。
【行政征收】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,根據(jù)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、無償?shù)卣骷欢〝?shù)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。
傳統(tǒng)征收的特點是:
1) 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;
2) 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;
3) 征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(yè),特別是公路、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;
4) 傳統(tǒng)征收以完全補償要件,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。
【行政征用】是指行政主體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據(jù)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強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、使用權或勞務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?shù)囊环N具體行政行為。
行政征用并不是一個法律名詞,而是學者對某類行政活動的概括,或許因征用行為并非所有行政主體普遍享用的權限,,行政征用的概念在諸多行政法學教材中鮮有提及。
行政征收與行政征購的區(qū)別
【行政征購】是指行政主體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行政方式,行政征購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買賣關系。其特殊性在于,在征購關系中,相對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。在一般情況下,行政征購關系的發(fā)生、變更和消滅帶有一定的強制性。
行政征收與行政征購的區(qū)別在:
①行為的性質不同。
②權利義務關系不同。行政征收中,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利義務是顯然不對等的;在行政征購中,當征購合同成立后,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利義務是基本對等的。